各類班服相關問題 並得視為缺勤.

 
但,豈論強制參加性質或自願加入,其旅遊日,廠慶流動適逢勞工假日,雇主不得扣其工資及視為缺勤論.

員工旅遊,廠慶勾當,若屬自願列入,而未參加之勞工無供給勞務時,雇主得不發給工資。

而未參加者得視為缺勤.


又若屬自願參加,因以視為勞工無提供勞務,當日得不給工資,然若補班工資仍同應加倍發放.


然,屬強迫列入性質,勞工視已服其勞務,雇主無權再行主張勞工另行補班,但公司若因業務需要,需勞工於沐日補班,應視為沐日加班,雇主須依照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劃定勞工於休假日(或37��之國定規沐日)工作,工資應加倍發給 .


員工旅遊,廠慶舉動若屬強迫加入性質,則仍應給付當日工資,惟因員工旅遊不同於一班勞務給付情形,其工資授與可由勞雇兩邊另予議定。

又或者勞資雙已協商,當日不視為缺勤及照給工資,但須另行擇假日補班.


再者,勞工於假日時代,雇主須取得勞工加班意願同意,不得未經勞工同意,雇主自行強制勞工於沐日中加班.

違背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者,得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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